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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资源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2 22:55:52
理模式(现在没有政府监理这种说法了),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只是横向的管理模式;在服务范围方面,认为社会监理既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也包括项目实施阶的监理,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只限于项目实施阶段(注2)。换句话说,当时就认为建设监理涵盖了工程项目管理。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将"Porjec Management"译为"建设监理"。什么是建设监理,当初我们定义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注3)。这与今天我们所定义的工程项目管理基本上是一致的。建设部《指导意见》上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为什么说是基本上一致呢,因为现时建设部《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包括了项目管理承包(PMC)。

  建设监理(则)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则)的一致性还表现在:第一、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工作的,都是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在工程建设当中,业主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第二、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是利用已成熟的管理方法与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和目标范围网,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缩短项目实施周期的目的;它们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并且都只收取管理服务性质的报酬(服务费不是利润,更不是差价)。第三、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与业主的关系都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确定了两者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服务的权力主要是由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业主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第四、在业主的授权下,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服务活动。在投资决策阶段两者都是利用准确、适用的信息,集中专家的群体智慧和经验,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的决策提供可行性分析及项目策划的服务;在项目实施阶段两者都可以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都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

  控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管理责任。换言之,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这两者不论是在定义上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具有很大的趋同性。我想,当初"建设监理"概念的引人者,若是将 Priject Management译为项目管理,也许今天不会有将建设监理(PM Project Management)向项目管理(服务)( PM Project Management)转变之运作了。

  那么,为什么今天会有将建设监理向项目管理(服务)转变之说法呢?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十多年来,建设监理的发展并没有像当时引入"建设监理"概念者之初衷那样来发展。当初定位在全过程、全方位的建设监理,实际操作过程中仅仅只做了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甚至只做了施工阶段某一方面的控制工作,建设监理在社会上所形成的印象就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形成这种局面完全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由社会环境所决定购。这些年来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很不成熟,投资主体非多元化,建设单位有着庞大的基建管理队伍或者是指挥部,政府的职能又宽又广,谁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社会化管理呢。因此,中国的建设监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符合,这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王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大政府职能向小政府职能转变的发展规律的。

  既然今天的建设监理(PM)不被认为是项目管理( PM),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 Project Management,只是做了某一阶段、某一过程、某一方位ProjectManagement,那么我们是否就能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 ProjectManagement?我想,过去不能,现在仍不能,或者说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其理由:一是,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仍不成熟,我们的业主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他对投资不负有完全责任,不承担最大投资风险,并没有做到谁投资谁负责,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委托市场。即使是真正的业主,也不一定会马上将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地委托管理,因为业主还有一个熟悉、认可和接受的过程;二是中国特色仍将存在,政府管理条块分割太多大细。企业管理部门化、部门管理专业化仍然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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