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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投资控制实践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资源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3 13:14:54

  投资控制是工程监理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控制不重视,结果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大幅上升,从而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笔者通过多个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践,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作用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反映较为集中的几个案例选择如后供同行参考。

  1、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中的位置和角色

  《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第31条的“委托”、第32条的“代表”,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就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三大控制的委托代理人,所以,监理工程师应该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有关投资控制中的事项。

  2、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招标投标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的一项制度,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方式,能够为业主节约资金,提高工程质量。当然如果掌握、运用不当,该项制度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也可以有所作为的。

  某景观工程施工,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业主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了情况。该项目招标条件中设定了最高限价并明确以“经评审通过的最低价中标”。然而,我们发现业主选择的最低价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次低价相差不足3万元,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措施项目组成费含有“树木、景石、雕塑运输费和吊装费暂按×万元计算”:种植土是按××厘米计算的说明。监理人认为该最低价不是真正的最低价,是有条件的最低价,结算时双方有可能为此发生争议。为了维护业主的正当利益和对其他投标人的公平原则、避免结算争议,监理工程师建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该投标人书面承诺本投标总价为满足招标人清单所列内容的全部造价,而不附加其它条件。如果该投标人拒绝承诺,就应该以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而废弃该投标。业主采纳了监理的意见,该投标人虽然不太情愿,但最终还是出具了承诺。监理的建议避免了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而超出原投资额的隐患。

  3、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虽然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建筑法》第32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在施工合同签订中监理工程师应该在不违背公正性的前提下,代表业主对投资进行事前控制。根据多个建设项目的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履行中出现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举例于后: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发包人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中对“施工场地”填写表示含糊,特别是非单体建筑施工,对“场地”的理解承发包双方更是各取其意:发包方认为水、电、路达到施工区域界内任何地方即可;承包方认为施工场地应该指单体建筑的施工位置。在合同签订时监理工程师应提请业主明确场地的含义。

  3.2 对于可调价材料特别是涉及金

  额较大且价格变化频率快的钢材、水泥,其调价的方式更应明确具体。有的合同表述为“按造价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或者“以施工单位所购钢材的发票价格为准进行调整”,笔者遇到类似此类条款均造成了结算争议隐患。前者说法太笼统,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都不会太短,“同期”指某一期还是几期,如果明确写成“按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各期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为准进行调整”,就不会出现分歧;后者的做法对材料价格的控制相当不利,一是承包商没有货比三家的积极性,去选择性价比高的,二是使承包商有了投机赚取不法利润的可能。不法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市场的价格波动提前或者滞后开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价格。

  3.3 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和相应价款的确定也是结算争议出现较多的条款。笔者经历不少工程为了简化招标或签订合同,无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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