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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中如何充分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项目资源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13 13:08:2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种多样的,处理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灵活掌握。

  4、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工作中避免出现盲目性

  在监理过程中,有些监理工程师,特别是老工程师,常爱犯一些经验主义的错误,不认真审阅图纸、不了解设计意图和业主方建筑使用功能的意图,凭资格、经验监理,甚至有时会出现态度生硬、乱发号施令、或盲目的说一些不该说的话,或一些模棱两可的话,使本来可以很简单化地解决的问题变得很复杂,甚至出现僵化的局面。因此,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接到新的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吃透图纸,及时了解工程详细情况,要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处理问题才能有根有据,说话才有份量。

  4.2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讲话一定要注意场合和分寸,不能一味地为施工单位辩解、强调客观,有意或无意地为施工单位开脱责任,给业主造成错觉,产生意见。

  4.3 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朝夕相处,接触最多,要让施工单位看到监理人员为人正直、高度负责的一面,避免出现叫板、较劲、态度刁蛮、动辄训人的现象。

  4.4 在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时,监理人员绝不能以义气待人,或义气待事,而采取对工程放任不管、置之不理,或暗中使跸的严重错误作法。

  上述的几个问题是监理人员协调工作时之大忌,一定要注意刻服,不可马虎了事。

  5、积极组织或协助业主搞好外层关系的协调

  5.1 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卫生防疫、市容、消防、公安保卫等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包括供电、供排水、供热、电讯等部门。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5.2 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唯一有联系的远外层关系单位。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地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地,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应和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6、组织协调工作的常用方法

  6.1 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最常用的方法,凡涉及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聚集一起开会共同研讨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得共识,使问题得到解决。

  6.2 加强协商。在监理机构内部协调会中,要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之间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意见,作好统一部署。在监理例会和专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好协商、协调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无效的争议。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也可召开由建设、承包、监理单位领导层参加的高一级协商会。

  6.3 沟通信息。信息沟通工作通过各单位不同层次人员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如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与设计工程师之间,与承包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之间,与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之间,与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信息沟通还可以通过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还可以将所属监理单位的有关业绩的信息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让他们对所属监理单位有更深刻的了解,以提高监理单位的声誉,增强信任。

  总之,做好协调工作,要顾全大局,讲原则、讲公正、注意方式、方法。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认可监理,协调才算达到目的。协调工作在工程监理工作已提升为“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今天,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亦愈来愈大和愈来愈分明,协调工作亦显得为尤为重要。因此,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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